完善信用体系是提升社会整体文明的重要手段

发布时间:2020/05/29|来源:信用中国|专栏:信用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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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加强“公信力”“诚信”和“社会信用”又提出了具体要求。理论和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公民诚信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整体文明水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切实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提高综合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有效途径,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构建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是有些单位和部门对社会信用建设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步,阻碍和影响了创新发展和协调发展。二是政务诚信、司法公信有所缺失,少数公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三是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立法滞后,尚未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对失信违法行为采取的惩戒打击手段受到局限,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行为时有发生。四是全国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平台还未建立起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够健全。五是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良,尚处在萌芽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六是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时其作用发挥得不够好,没有形成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共建局面。


  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差距应举全社会之力全面深入地加以推进。一是各级政府要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日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紧抓不放、常抓不懈。各级政府都应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和固定人员,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努力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二是把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改善营商环境建设软实力。建设信用体系是规范政府行为、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应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审批提速、服务增效,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要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发展软环境考评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各省、地(市)、县(区)和乡镇的软环境发展状况考评,并辅以相应奖励和惩戒机制,从而不断优化社会发展整体软环境。三是分步骤建设覆盖全面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大数据是信用建设的有力支撑,完善的地方信用信息系统是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坚实基础。应尽快健全和完善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高效、可靠的信用数据交换标准和规范,有效地采集、整合分散在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中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动态的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要发挥信用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协助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是全面推进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法制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系与法律法规体系,是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靠保障。应尽快促进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立法的渠道和程序,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的经验,加快各省社会信用体系地方立法的进程,用法律形式增强社会信用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要以党和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要求为统领,以现有的政策规章为基础,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各省信用体系建设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重点对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失信违法查处等作出规定,通过立法、普法、知法、守法,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让失信处处受到限制,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惩戒和查处。五是采取可行措施推动信用信息市场应用。市场经济更多地表现为信用经济,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将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应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推广应用,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创新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提供管用、易用的信用产品和专业、多元的信用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息系统,查询和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行政监管、行政审批许可提供信用参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对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应用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发挥各种社会力量作用,汇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杂繁复的系统工程。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必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方向指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非单一主体所能实现,需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议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具有的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殊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制度体系,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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