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决定部门:
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