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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决定部门:
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